哪些違規停車「可以」由民眾檢舉?黃線停車算嗎?
平台整理・附官方來源(種子題)
這是誰的權責
警察機關: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・電話 110
官方怎麼說
第 7-1 條採**正面表列**:只有條文列出的項目,民眾才可以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檢舉。例如**併排停車(第 56 條第 2 項)**、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(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)在列,並註明「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」;而**一般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的停車(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)並不在檢舉清單內**。因條文曾多次修正,引用前請以現行條文為準。
里長無開單權;若屬不可檢舉項目,可改撥 110 由警察現場處理。
來源與查證日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-1 條(民眾檢舉)(查證日 2026-09-19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(停車與併排停車)(查證日 2026-09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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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你所在的縣市,要找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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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縣市(官網查局處+1999)
其他縣市請用下表:縣市政府官網查詢局處,或直接撥 1999(各縣市政府為民服務專線)。
本表只列六都,且只放實測可行的官方網址;未列出的局處請以 1999 為入口。實際權責仍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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